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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维权成功案例:高龄患者术后致残,精准取证助力患方获足额赔偿

发布者:张金荣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07日 3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李阿姨因颈肩部长期疼痛并加重,前往京城某三甲医院就诊,经诊断为颈椎病、颈椎体失稳、高血压等病症,院方为其实施颈椎多节段前路减压融合术。术后不久,李阿姨自行摘除颈部护具,导致颈椎内固定物松动,不得不接受二次手术。二次手术过程中,院方不慎造成李阿姨食道破裂,后续患者又相继出现肺部感染、呼吸衰竭、碱中毒、硬膜外出血等并发症,最终遗留双下肢不全瘫,经司法鉴定构成三级伤残。

患方认为,院方术前未充分评估李阿姨高龄、存在脑血管疾病、认知能力下降等基础状况,盲目实施手术,术中造成食道损伤,术后对患者神经病症、身体异常反应未及时诊断和救治,诊疗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患方率先提起诉讼,后因故撤诉,2017 年当事人再次委托我所,正式启动二次诉讼维权,主张医方按照总损失 40% 的比例赔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费用。

二、办案经过

(一)梳理证据,锁定核心争议点

接受委托后,我第一时间全面整理两次住院病历、门诊票据、交通住宿凭证、用工证明、居住证明等全套材料。结合患者病情演变过程,梳理出两大核心争议:一是院方术前评估是否合规,针对高龄、伴随多种基础病、认知功能不佳的患者实施颈椎手术是否具备合理性;二是术中食道损伤、术后并发症未及时干预,是否属于诊疗过错,以及过错与患者致残结果的因果关系、责任比例。同时逐一核对各项费用票据,剔除无效凭证,精准统计合法合理的损失金额。

(二)依托司法鉴定,夯实过错依据

本案核心依赖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此前案件已完成司法鉴定,结论明确:院方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次要因果关系,同时明确了伤残等级、营养期、护理期、护理人数等关键结论。庭审前,我深入研读鉴定意见书,结合临床医学知识和诊疗规范,针对院方提出的 “手术符合常规、无诊疗过错” 抗辩理由,提前做好质证预案。面对院方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询,我方配合鉴定人完整陈述鉴定依据,巩固鉴定意见的法律效力。

(三)庭审交锋,合理主张责任与赔偿

庭审过程中,院方坚持自身诊疗无重大过错,仅同意按照 20% 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我方当庭发表代理意见:

1.患者术前存在脑血管疾病、认知障碍等问题,院方术前会诊及检查已发现该情况,但仍选择手术,术前评估不足、手术方案选择欠妥,是引发后续一系列并发症的重要诱因;

2.二次手术中造成食道破裂,术后对患者下肢无力、意识障碍等症状未及时积极诊治,诊疗护理存在疏漏;

3.认可患者自身术后未遵医嘱摘除颈托、基础疾病较多等自身因素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但院方过错不可忽视,请求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合理划定责任比例。

同时,针对赔偿项目,我方提交城镇居住证明、务工合同、护理费发票等证据,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完整举证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支出,依法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于缺乏有效凭证的项目主动予以剔除,保证诉求合法有据。

三、案件结果

综合全案证据、司法鉴定意见以及双方庭审意见,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1.认定涉案三甲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结合过错程度、因果关系大小,酌定医方承担 25% 的赔偿责任;

2.依法核定患方合理损失,判令医方三十日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 277449 元,另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00 元,合计297449 元;

3.案件受理费、司法鉴定费、鉴定人出庭费均由医方承担;

4.驳回患方超出法定范围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赔偿款项已全部履行到位。当事人对案件结果表示高度认可,此次维权不仅弥补了经济损失,也通过司法途径厘清了医患责任,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四、办案总结

本案是典型的多基础病高龄患者医疗损害纠纷,案件难点在于患者自身身体状况、不遵医嘱行为与医方诊疗过错相互交织,责任划分难度较大。结合本次办案经验,总结两点心得:

1.医疗纠纷案件中,司法鉴定是核心抓手。务必完整保留病历、检查报告、缴费凭证等原始证据,配合鉴定机构客观还原诊疗全过程,鉴定意见是法院划分责任的重要依据;

2.赔偿标准认定关乎最终获赔金额。农村户籍伤者长期在城镇居住、务工的,一定要提前收集居住证明、用工合同等材料,依法争取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权益;

3.医患双方均应理性看待纠纷。患者需遵医嘱配合治疗,医疗机构也应针对高龄、多病共存的特殊患者强化术前综合评估,严格恪守诊疗规范,减少医疗损害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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