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本案是一起医疗机构联合企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引发的重大医疗损害案件。高龄患者金大爷因下肢动脉硬化闭塞症、左足坏疽感染等病症,于 2014 年前往京城A医院住院治疗。治疗期间,医院安排金大爷参与B医疗科技公司委托开展的外周球囊扩张导管临床试验,并由患者家属签署相关知情同意文件。
2014 年 2 月 7 日,医院为金大爷实施介入手术,术中植入试验用球囊导管。术后患者突发急性失血性休克,院方紧急实施二次手术抢救。虽挽回生命,但金大爷因术中失血、缺血缺氧造成严重中枢神经系统损伤,最终陷入植物人状态,被鉴定为一级伤残,需终身完全护理依赖。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术前准备不足、术后止血处置拖延,且未针对患者稀有血型做好应急备血工作;同时,院方未清晰告知临床试验的风险细节,试验器械引发的穿刺点出血是造成损害的重要原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后,家属委托我作为代理律师,于 2015 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家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损失共计近 47 万元。
庭审中,两被告均拒不承担责任:医院辩称手术操作合规、抢救措施无误,不认可自身存在医疗过错;医疗科技公司主张患者损害是自身基础疾病、术前自行服用抗凝药物导致,临床试验流程合规、产品质量合格,损害与试验无关。双方争议极大,案件审理难度较高。
三、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我第一时间梳理全部病历资料、手术记录、知情同意书、沟通记录等证据,确定本案两大核心争议点:一是医疗机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二是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是否为损害诱因,试验申办企业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办案流程如下:
1.固定证据,启动司法鉴定因医疗纠纷专业性极强,仅凭书面证据难以直接认定过错,我向法院正式申请司法鉴定,申请事项涵盖:医院诊疗行为过错认定、过错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及责任比例、临床试验与损害的关联性、患者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营养期与护理期等关键内容。全程跟进鉴定流程,补充质证材料,确保鉴定依据完整、客观。
2.深挖过错,梳理责任逻辑结合病历及鉴定材料,逐一拆解二被告过错:其一,医院在患者术后出现穿刺点出血并发症、引发失血性休克后,拖延 8 小时才开展局部止血救治,延误最佳治疗时机;同时明知患者为 RH 阴性稀有血型,却未提前备血,并发症发生后无法及时输血施救,存在明显医疗过失。其二,穿刺点出血属于案涉临床试验明确的不良反应,患者失血性休克、神经系统损伤直至植物人状态,与临床试验存在直接关联。
3.庭审交锋,驳斥被告抗辩庭审阶段,面对医院、医疗科技公司的双重抗辩,我结合司法鉴定意见、医学诊疗规范、临床试验相关法规逐一反驳。同时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借助鉴定人专业意见,明确划分两方主体的责任比例。此外,我逐项核算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提交费用票据、支出凭证,证明损失的真实性与合理性。针对被告否认临床试验关联性的主张,重点强调临床试验不良反应与患者损害的直接因果关系,夯实追责依据。
4.细化诉求,合理处置未结算费用考虑到当事人仍持续住院、医疗费尚未完成结算的客观情况,在庭审中向法院说明,暂时暂不主张未结算医疗费,明确该部分费用可待金额确定后另案起诉,既保障当事人当下权益,也为后续维权预留空间。
四、案件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采信司法鉴定意见及我方全部代理观点,认定患者损害后果由医院医疗过失与临床试验不良反应共同造成,并结合过错程度、损害影响力划分责任:京城A医院承担10%赔偿责任,B医疗科技公司承担90%主要赔偿责任。
1.赔偿款项
京城A医院赔偿金大爷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残肢处置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0975 元;
B医疗科技公司赔偿金大爷各项损失共计368776 元;
2.其他费用分担案件鉴定费、鉴定人出诊费、出庭费、案件受理费等,均按照 1:9 的责任比例由二被告分担;当事人未结算的医疗费、后续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法院准许当事人另行主张。
本案最终圆满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全面维护,高额赔偿款有效弥补了患者家庭的经济压力与精神创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