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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底造影突发休克沦为植物人|代理维权三年,帮当事人获赔 268 万余元医疗损害赔偿

发布者:张金荣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08日 1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当事人、医院均做化名处理)

当事人陈某(化名,原 68 岁个体经营者),2012 年因 2 型糖尿病、高血压、脑梗等基础慢性病入住河北 A 医院内分泌科治疗。住院期间,医院眼科会诊确诊糖尿病视网膜病变,安排荧光素钠眼底造影检查。院方未经患者本人有效知情告知、由非亲属人员代为签署造影知情同意书;造影注射药物 51 秒后,陈某突发恶心呕吐、过敏性休克、心跳骤停,院方早期急救处置疏漏:未第一时间开放气道、规范心肺复苏、建立静脉通路补液抗休克,错失最佳急救窗口期。

患者经抢救后陷入缺血缺氧性脑病、持续植物生存状态、一级伤残。后续家属紧急转诊至北京 B 专科医院短期留观,次日转至海军系统医院长期住院救治。家属自述 B 医院诊疗消极延误康复,遂将 A 医院、B 医院一并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我方接受陈某子女(法定代理人)委托,作为全案代理律师。 原告诉讼主张:两家医院合计按 85% 过错比例赔付各项损失合计 844 万余元,包含巨额医疗费、二十年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同时保留后续康复、治疗费用另行起诉的权利。

二、办案经过

本案从 2016 年立案至 2018 年一审落判,历时两年多,是典型疑难、高标的医疗损害维权案件,办案分四大关键阶段:

1.前期证据固定,梳理诊疗过错关键点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指导家属封存三家医院完整病历、归集全部医疗费票据、陪护住宿、交通花销、患者经营资质等全套凭证。对比诊疗规范,锁定两大争议焦点:①A 医院造影知情同意违规、突发过敏后早期急救不规范;②B 医院短期诊疗是否存在延误救治过错。结合眼科造影临床操作指南、过敏性休克急救规范,整理书面过错梳理报告,为司法鉴定铺垫基础。

2.推动司法鉴定,破解医疗纠纷举证难题医疗损害案件核心在于司法鉴定,我方率先向法院提交司法鉴定申请,垫付鉴定费 28450 元,申请委托北京某权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两家医院诊疗过错、过错与植物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伤残等级、护理 / 误工 / 营养期限、护理依赖等级。 鉴定听证环节,我重点围绕知情签字主体非亲属、休克初期抢救缺项两大事实举证,提交眼科诊疗规范、过敏性休克急救指南佐证院方违规。鉴定初稿出具后,A 医院质疑鉴定结论、申请鉴定人出庭、主张重新鉴定,我逐条针对医院异议书面答辩,申请鉴定机构出具补充答复函,最终鉴定补充说明:A 医院过错与患者植物生存构成同等因果(50% 同等责任),B 医院诊疗符合规范无过错;陈某植物生存属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需 2 人长期陪护。

3.庭审攻防,逐项反驳被告抗辩意见庭审中 A 医院提出三大抗辩:①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河北当地标准计算;②患者投保商业保险获赔费用需在赔偿中抵扣;③患者自身特殊过敏体质是休克主因、院方过错占比极低;另主张患者主张的护工伙食费、生活用品费无法律依据。 我方针对性代理抗辩: ①本案受诉法院在北京,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残疾赔偿金按受诉地北京城镇居民标准核算,于法有据; ②保险公司理赔与人身侵权赔偿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不能抵扣医院侵权赔偿; ③造影过敏虽属罕见并发症,但院方知情告知瑕疵 + 急救处置严重不规范,是加重脑缺氧、最终植物生存的关键因素,司法鉴定同等责任结论合法有效; 同时逐项举证医疗费、陪护、交通、住宿票据,区分患者原生糖尿病用药与休克后遗症治疗用药,剔除不合理扣费项目,细化各项赔偿计算依据。

4.损失精细化核算,兼顾现实与后续维权针对当事人主张的 20 年一次性护理费,考虑患者植物人生存状态不确定、远期费用变数大,结合司法实践与鉴定意见,庭审调整代理思路:主张法院先行支持 5 年护理费,剩余期满后另行起诉,既保障当事人即时获赔,又保留后续长期维权路径,该意见被法庭采纳。

三、案件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8 年 11 月 1 日作出一审判决:

1.河北 A 医院承担 50% 同等赔偿责任,B 专科医院无责,驳回对 B 医院全部索赔诉求;

2.核算患者合理总损失后,扣除 A 医院预先出借的 20 万元治疗借款,判令 A 医院共计赔付陈某2689928.91 元(268 万余元),包含医疗费、伤残赔偿金、5 年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十余项法定赔偿;

3.案件鉴定费 28450 元由医患双方各半分担,医院承担 14225 元;案件受理费按败诉比例分摊;

4.保留患者后续康复、护理、治疗费另行起诉的法定权利,实现委托人核心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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