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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状腺手术诱发脊髓损伤致残,代理患者维权终审获赔偿

发布者:张金荣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08日 2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2016 年 12 月,王先生因甲状腺肿物确诊甲状腺髓样癌,前往甲市肿瘤专科医院住院,医院实施全麻下全甲状腺切除 + 颈部淋巴结清扫手术。术后 3 小时王先生突发肢体感觉、运动功能异常,确诊急性颈脊髓损伤,后续接连实施颈椎椎管扩容手术、硬膜外血肿清除手术,但最终遗留高位不完全截瘫(二级伤残),双下肢全瘫、双上肢肌力严重受损,日常起居无法自理,终身需要护理照料。

家属梳理诊疗全过程发现多处诊疗疑点:

1.患者术前外院检查已提示颈椎间盘突出、颈椎管狭窄,院方甲状腺专科医师未关注既往颈椎病史,未完善术前颈椎专科会诊、未落实甲状腺手术必备的术前体位适应性训练;

2.患者颈椎急诊术后,院方过早使用抗凝药物,诱发硬膜外血肿,导致本已部分恢复的脊髓神经再次受压,二次损伤直接加重瘫痪后果;

3.医院术前未针对晚期甲状腺癌合并颈椎基础病开展多学科 MDT 讨论,在患者颈椎病变前提下,术中颈部过度后伸体位是诱发急性脊髓损伤关键诱因。

4.双方协商赔偿无果,王先生委托我提起诉讼,主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十余项损失,按照医方 50% 过错参与度索赔合计 151 万余元,并保留后续康复、后续治疗费另行起诉权利。

二、办案经过

(一)一审阶段:固定证据、推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接受委托后,我第一时间全量封存、复印住院全套病历(含手术记录、医嘱单、ICU 用药记录、多份异地康复住院病案),梳理近百页诊疗资料,锁定术前评估疏漏、抗凝药物使用时机违规、术前准备不合诊疗规范三大核心过错点。

1.申请司法鉴定,夯实过错基础:向一审法院提交医疗损害鉴定申请,委托甲市医学会开展医疗过错、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伤残等级四项鉴定。鉴定听证环节,我方提交术前颈椎 CT 报告、多家医院后续就诊病历、外科护理行业规范等关键证据,逐项说明院方诊疗违规事实。最终鉴定意见明确:医院诊疗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截瘫损害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 50%(半责),患者构成二级伤残。

2.精细化核算各项赔偿:逐一整理医疗费票据、异地就医交通费、住宿费凭证、残疾辅助器具购置单据,结合患者林业从业证明、父母无劳动能力证明,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逐项计算赔偿金额;针对护理费,结合二级伤残终身护理客观事实,主张分阶段计算(定残前全额护理费 + 定残后 10 年长期护理费),营养费、残疾器具费结合伤残伤情合理酌定。

3.一审庭审应诉:院方当庭抗辩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无效,申请重新鉴定,同时辩称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诉请仅 2 万余元,一审判决金额超出原告诉讼请求。我方答辩:鉴定机构系法院依法摇号选定、鉴定专家入库合规,医院无有效证据推翻鉴定结论,重新鉴定无法律依据;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法并入残疾赔偿金,整体赔偿总额未超原告诉求,法院核算方式符合司法解释规定。一审法院采信我方观点,按照 50% 责任比例判令医院赔付各项损失合计近 90 万元。

(二)二审阶段:全力应诉,驳回医院上诉

一审判决后,甲市肿瘤专科医院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理由集中五点:鉴定人员资质不符、未现场查体即定残、遗漏外院病历神经体征评价、患者隐瞒颈椎病史、被扶养人生活费判超原告诉请,要求撤销原判、重新鉴定、驳回原告诉求。 我代理患者参与二审诉讼,办案核心工作:

1.梳理二审答辩思路:针对医院全部上诉理由逐条拆解反驳:①鉴定专家出自医学会专家名录,鉴定过程中医院全程在场,听证时未对专家资质提出异议,事后主张资质瑕疵无事实依据;②伤残定级依托全部住院病历及多方查体记录,鉴定规范有据;③鉴定意见书已完整评析全部送检病历,对颈椎病史、抗凝用药、术前准备瑕疵作出详细论述,结论前后逻辑统一,50% 半责认定有据;④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全案总赔偿数额没有突破原告一审主张,不存在超判问题。

2.书面 + 当庭答辩:二审法院不开庭书面审理,我向承办法官提交书面答辩状、补充证据目录(鉴定人出庭笔录、护理规范条文、人身损害司法解释法条),重点说明鉴定结论合法有效,医院无任何新证据推翻原鉴定意见及一审事实认定。

三、案件结果

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甲市肿瘤专科医院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最终甲市肿瘤专科医院按照 50% 过错责任,十日内一次性向王先生赔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赔偿共计892050.33 元;案件一、二审诉讼费、鉴定费按责任比例由院方承担。 同时判决书确认:王先生后续康复治疗、更换残疾辅助器具产生的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维权,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后续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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