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患者李女士(化名),57 岁,因发热、咳嗽、咳痰到齐齐哈尔某中医医院(化名)住院,初步诊断为肺炎。治疗一周后病情突然加重,出现感染性休克被转入重症监护室,当天接受引流手术后突发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患者家属认为医院诊疗存在过错,导致亲人死亡,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二、办案经过
1.家属与医院协商无果后,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2.案件审理中,法院依法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对医院诊疗行为进行鉴定。
3.司法鉴定意见认定: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属于同等责任。
4.法院依据鉴定意见、病历、医疗费票据、户籍证明等证据,开庭审理并核定各项损失金额。
三、审判结果
1.法院认定医院承担50% 过错赔偿责任,判决医院赔偿家属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赔偿 441287.5 元。
2.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共计30798.87 元,大部分由医院承担。
3.驳回家属其他过高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