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胡先生(化名)患有严重心脏疾病多年,曾在外院做过手术治疗,后因病情加重,到江城医院(化名)住院治疗,医院为其实施了心脏移植手术。术后胡先生出现严重感染、多器官衰竭,最终不幸离世,其父母(原告)悲痛之余,认为医院诊疗存在过错,导致独子死亡,遂将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鉴定费、律师费等共计 30 余万元。医院则辩称,诊疗符合规范,患者死亡是自身重病及术后正常并发症导致,医院无过错,不应赔偿。
二、办案经过
1.原告向法院起诉后,申请对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
2.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意见,认定医院存在3 项明显过错:
1.术前未充分告知替代治疗方案,剥夺患者选择权;
2.术前检查、术前讨论不充分,对手术风险评估不足;
3.手术记录过于简单,关键操作描述不清。
3.鉴定同时指出,患者自身病情极重,术后感染属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医院过错为轻微原因,过错参与度 5%—15%。
4.法院组织双方质证、开庭审理,依据鉴定意见与法律规定,核定各项损失金额,确定责任比例。
三、审判结果
1.法院认定江城医院存在医疗过错,按 10% 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 196332 元;
3.驳回原告关于律师费等其他过高诉求;
4.案件诉讼费用由医院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