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51 岁患者王女士(化名)因右肾结石到康某医院(化名)就诊,医院安排做经皮肾镜碎石取石手术。术前检查已显示严重泌尿系感染,但医院未做尿细菌培养、未规范抗感染,直接安排手术。术后不久,王女士出现脓毒血症、感染性休克,虽转入 ICU 全力抢救,最终仍于术后 13 天不幸死亡。患者家属认为医院诊疗存在明显过错,导致亲人死亡,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医院则主张手术符合指征、救治积极,不认可存在医疗过错。
二、办案经过
1.家属先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当地医学会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指出医院手术时机选择欠妥。
2.家属不服,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 137 万余元。
3.法院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鉴定意见明确:
1.医院术前未控制感染、手术时机不当、术后抗休克补液不足,存在医疗过错;
2.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属于同等至主要原因。
4.医院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鉴定机构书面回复并维持原结论,法院最终采信该司法鉴定意见。
三、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定,康平医院在诊疗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依法作出判决:
1.康某医院一次性赔偿患者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 525396.63 元;
2.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合计 38398 元,由医院承担 30060 元,家属承担 8338 元;
3.驳回家属其他过高诉讼请求。
